编者按:
本期“知产视野”刊登百度公司诉闪速推公司涉“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服务,特别是搜索结果排序,系通过综合参考网站的质量、浏览量、内容是否属于专一领域等因素而建立起来的一套复杂的动态算法,以实现搜索结果展现的方式与用户个性化需求的匹配。万词霸屏,则是利用搜索引擎算法模型的漏洞,使得用户在搜索某些关键词时,原本靠搜索算法自动呈现的搜索结果受到恶意干扰,不应该出现在搜索结果排序前列的内容被升至前列达到“霸屏”目的。
搜索引擎作为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已经成为网民获取信息服务的必备工具之一。网络经营者利用搜索引擎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网络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必须要依附搜索引擎而存在时,更应该遵循搜索引擎行业已有的商业惯例,不干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正常的搜索服务。对于以技术中立名义,利用搜索引擎算法漏洞进行的“万词霸屏”行为,如果不加以管理,将使搜索引擎这类基本网络设施上的内容日益失真,消费者将无法通过搜索获得准确、真实的信息,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从长远看,将危害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也不利于当前网络清朗空间的构建。本案从维护搜索生态和互联网秩序,保障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等角度对涉案“万词霸屏”行为进行评判,着力推动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并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本案被业界称为 “全国万词霸屏生效裁判第一案” ,刊登该案例,供研究参考。
【裁判要旨】
认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时,除应判断其是否利用技术手段,造成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运行外,还应综合考量其行为是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是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行为是否具备合理理由等因素。
【案件信息】
一审:苏州中院(2021)苏05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一审合议庭:徐飞云 王小丰 严常海
撰稿人:徐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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