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传媒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电影《生命之轮》《森林孤影》《山炮驾到》《山炮驾到2之灵魂转移》《东北囧事之休想跟我抢》的相关著作权,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
某传媒公司经查询ICP备案信息认为:
被告福建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店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相关网站上提供涉案电影的点播服务,侵害了某传媒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某酒店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8000元。
某酒店公司辩称:
该网站虽然ICP备案仍显示其为涉案网站的备案主体,但实际上已经于某传媒公司取证前未续费而 不再享有网站域名的使用权限。 某酒店公司提供了阿里云的相关域名注册信息显示某传媒公司取证前该网站域名已经被他人通过境外的域名注册商抢注。相关网站域名显示的“乐乐影院”也与某酒店公司提供的酒店服务的经营范围不一致, 某酒店公司不是涉案网站的实际使用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说明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传媒公司提供的版权证明文件仅能证明其经授权享有《生命之轮》《森林孤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某传媒公司取证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某酒店公司关于涉案域名的使用已经于2021年4月23日到期并且到期后并未续费,某酒店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域名2021年7月12日已经由其他域名注册商进行注册,因此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并非某酒店公司所实施。虽然某传媒公司2021年8月20日取证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该域名备案信息的主办单位为某酒店公司,但 备案信息并非实时更新,在某酒店公司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并非域名实际使用人的情况下,域名实际使用人应当以该域名具体对应的IP地址来确定,某传媒公司应当进一步证明该网站侵权时的域名对应IP地址的所有者。
因此某传媒公司主张某酒店公司侵犯其案涉电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证据不足,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某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作为部分影片的合法权利人,发现涉案网站未经其许可提供涉案电影的点播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电影作品,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某传媒公司通过工信部网站上查询ICP/IP备案的方式确定了侵权主体并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经审理后法院在综合考虑IP地址、网站域名注册商存在前后变更、ICP备案主体的经营范围与涉案网站的内容并无关联等情况,审慎判定网站实际经营者并非ICP备案主体,认定应当由网站实际运营方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被告也由于其未及时注销相关的备案信息导致自己卷入诉讼,付出了较大的时间、人力、财力等诉讼成本。
一方面,随着本案诉讼进程推进,在法院初步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且向原告释明应当及时采取向信息网络管理部门提出行政投诉,及时采取对案涉侵权网站断开连接的方式进行直接有效的维权,原告本应选择撤诉另行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但其仍然坚持诉讼,导致败诉并自行承担了较高的诉讼成本。
另一方面,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对于被告而言,其在决定停止运营相关网站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办理ICP备案的注销手续,做好法律风险控制,避免遭受相关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乃至行政处罚。
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黄熠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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