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般是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互利共赢的产物,但是在实务中,有不少合同仅有协商之名而无协商之实,最常见的原因是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合同里大量的格式条款, 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今天星琛律师为大家带来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想了解的朋友记得不要错过。
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通常以书面方式明示,例如明确印刷或记载于合同书、保险单、车船票、店堂告示、声明之上。合同书中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格式条款,而通过相互协商制定的条款则为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不一定,因为一般情况下格式条款均是有效的。根据我国的立法理念和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有效是原则,无效是例外。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规定来看,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和格式条款具有法定无效情形的,那么该格式条款无效 。
格式条款的特征有哪些?
1. 预先拟定;
2. 重复使用;
3. 事先未与对方协商。
延伸1:举例:哪些格式条款无效?
例1: 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例2: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限定被保险人患病时的治疗方式,既不符合医疗规律,也违背保险合同签订的目的。被保险人有权根据自身病情选择最佳的治疗方式,而不必受保险合同关于治疗方式的限制。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没有选择保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
延伸2:格式条款加粗、标红进行提示就一定会有效吗?
不一定 ,就算格式条款加粗、标红进行了提示,但是有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法定无效情形的,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并且如果格式条款虽进行字体加黑、加粗、标红处理,但因合同存在大量加黑、加粗、标红条款不足以引起消费者合理注意的,该格式条款同样无效。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免责声明
1. 本文内容仅为提供信息之目的由作者所制作,不应视为广告、招揽或法律意见。
2. 阅读、传播本文内容不以建立律师-委托人关系为目的,订阅本公众号文章也不构成前述法律关系。
3. 本文所包含信息仅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作者不对本文做日常性维护、修改、更新,故可能未反映最新的法律发展。
4. 读者在咨询相关法域内执业律师的法律意见前,不要为任何目的依赖本文信息。
5. 作者明确不承担因基于本文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作为、不作为)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
评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