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法院判决确认两家公司合同中“负面压制”条款无效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严剑漪 通讯员 王雨堃)对指定的关键词进行“搜索引擎优化”,实现百度前5页无明显负面内容;好评前置,差评后置,负面压制期为30天……搜索引擎排行居然还有这样的“化妆术”?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审判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负面压制”条款内容无效,被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3.05万元,驳回某信息技术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某文化传播公司是一家专门为某品牌提供搜索引擎优化及线上传播服务的线上供应商。2020年11月,该文化传播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委托合同,约定由信息技术公司提供官网优化、软文优化、竞价广告等专业技术服务,推广费用为6.73万元。在软文优化条款中,双方约定了“负面压制”内容,即信息技术公司对文化传播公司指定的关键词搜索引擎优化,实现百度前5页无明显负面内容,压制期为30天。
双方还明确,“负面压制”并非“删除负面内容”,压制方法有三种:一是发布有关某品牌的正面信息,百度在收录这些正面信息后,负面信息会相应后置;二是向负面内容的发布平台进行投诉,要求平台断开链接或对负面内容进行降低权重处理;三是如前述平台未按照投诉要求处理,通过技术操作,将负面信息与其他已被降权的内容链接进行关联,使二者产生捆绑,达到负面内容降权及后置的效果。
11月10日,文化传播公司向信息技术公司支付第一笔服务费4.85万元。但令文化传播公司不满的是,搜索引擎上还是出现了某品牌的负面新闻。
文化传播公司通知信息技术公司进行“负面压制”处理,但未果。12月17日,文化传播公司通知信息技术公司解除合同。
今年3月,文化传播公司诉至长宁区法院,要求信息技术公司返还服务费4.8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4550元。诉讼中,文化传播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信息技术公司返还服务费4.85万元。
庭审中,信息技术公司辩称,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负面压制”优化服务的实现时间,而且合同只是要求实现百度前5页“无明显负面内容”,并非“无负面内容”。截至起诉之日,其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原告要求的5条负面内容仅剩2条尚未压制成功,故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驳回文化传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负面压制”条款的目的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则,合同双方通过各种手段让涉及某品牌的负面新闻在搜索引擎上不被社会公众所知晓或者不容易被社会公众所知晓,已不是正当的商业目的,而是误导他人或者社会公众,超越了正常的商业宣传红线。
其次,该条款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在当事人采取的三种“负面压制”手段中,有两种手段或是好评前置,或是差评后置,人为干预搜索引擎的正常排名,实质上是在改变、扭曲搜索引擎本应有的功能,其目的和手段已经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再次,“负面压制”行为也将损害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公信力,进而损害其商业价值。
综上,法院认为,两公司约定的“负面压制”条款内容违法,应认定无效,原告主张违约责任缺乏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有效,法院综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合同解除原因、双方过错等方面,最终判决信息技术公司返还文化传播公司服务费3.05万元。
■法官说法■
以诚实信用营造健康网络空间
本案审判长、长宁区法院副院长王飞表示,本案中,虽然原、被告都一致认为“负面压制”并非“删除负面内容”,此内容没有被法律明文禁止,是有效的,但法院仍可以依职权对合同性质及效力进行审查。
互联网时代,搜索引擎始终是重要流量来源以及流量分发渠道,搜索结果排序是搜索引擎最核心的部分。“负面压制”服务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搜索引擎算法模型的特点,通过采取相应手段人为干预搜索结果正常排名,让相关负面信息在“涂脂抹粉”“乔装打扮”后出现在搜索结果的边边角角,不易被公众察觉甚至从搜索结果中消失。此类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又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竞争者平等接受用户选择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信息甄选机制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破坏了作为搜索引擎核心竞争力的公信力,破坏了互联网空间自由、开放的信息流通秩序,破坏了民事行为应该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整个社会所共同珍视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王飞提醒,一些企业不要动歪脑筋,而要做到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准则,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为经营底线,以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为目标,自觉抵制畸形价值观,共建文明有序健康的网上精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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