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某些特定需要而编制的专用程序(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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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盐城一位妈妈晒出女儿742分的中考成绩和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通知书。女孩妈妈称,孩子考的七年贯通培养师范定向生是有编制的,出来直接当小学老师。

据了解,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招生简章中明确提出,该校2021年起与盐城师范学院联合实施初中起点“七年贯通培养师范定向生”项目,按照“提前招生、县来县去、定向就业、有岗有编”原则开展定向培养工作,招生专业为小学教育、学前教育。

对此,

有网友表示不理解,

认为家长目光短浅;

有网友认为就业有兜底

是个不错的选择;

也有网友担心如果七年后政策有变

学校无法实现当初的承诺怎么办?

让我们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祁厚玉带来的专业解读!

问题一:参与“七年贯通培养师范定向生”项目的学生一方和学校签署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

该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根据该学校发布的对该项目的政策解读的内容来看,考生家长与培养院校、生源地县(市、区)教育局签订三方协议,学生毕业后由生源地教育局安排至农村公办幼儿园或小学任教,服务年限不少于五年。根据三方协议,学校作为甲方只负责对于学生的培养;教育局作为丙方待学生如期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后,将其安排在本县(市、区)所辖的乡镇小学(幼儿园)或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丙方有严格履行协议,确保学生到指定学校任教有编有岗,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的义务。

问题二:如果七年后政策有变学校无法实现当初的承诺怎么办?

如果七年后出现政策变化的情况,首先应考虑该政策变化是否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如果该政策变化属于“不可抗力”,则教育局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如果该政策变化并不会影响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和编制,或对于政策变化有调整或解决的办法,则不属于不可抗力,如果教育局未能按协议安排就业和落实编制,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博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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