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彭晓钊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 金融发展与国资国企研究所
2022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金融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抓手,是科技型企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重要支撑。在科技创新战略支撑作用越发凸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持续深化、金融与科技日益深度融合的大背景下,《总体方案》着眼金融、科技和产业良性循环与互动,紧扣科技高水平供给和区域高质量发展,选取长三角五市作为改革试点,从七个方面提出19项具体政策措施,其中不乏因地因时制宜的改革亮点和可供各地参考的发展思路。
当前,全国主要城市相继将科创金融作为金融产业发展和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发力方向,除了济南已成为全国首个科创金融改革试点城市,另有深圳、西安、成都、重庆等多地也提出申请创建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位于长三角城市群的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嘉兴等五市从中抢先脱颖而出,有其现实基础和战略考量。根据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金融发展与国资国企研究所编制的2022年中国“双创”金融指数(CIEFI 2022)结果,长三角城市群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资源供给、服务绩效、政策支持及环境承载等分项指标整体优势显著,共有22个城市入选全国百强榜单,远高于京津冀(7个)、珠三角(8个)、成渝(3个)、长江中游(10个)城市群。
《总体方案》不同于中央授权地方金融改革试验通常以省级或市级单一区域作为试点单位,创新性地将1个直辖市(上海)、3个省会城市(南京、杭州、合肥)和1个地级市(嘉兴)合并“打包”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并对五市提出错位建设目标和改革路径,允许“试验区特定城市探索形成的科创金融创新模式,试验区其他城市优先推广复制”,既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对金融支持长三角协同创新体系建设的战略要求和实际需求,也可从不同量级城市位面,差异化探索金融有效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为全国更多地区科创金融发展实践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总体方案》从完善科创金融银行服务体系、丰富科创金融组织业态、补齐科创金融辅助产业链等三个方面,提出“鼓励商业银行在试验区内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支行、科创金融专营机构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等专业子公司”“支持境内外科技保险公司在试验区内建立总部研发和创新中心”“加大试验区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对科创企业的服务力度”“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支持各类私募股权、私募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发展”“加快发展法律、会计、管理咨询、评估认证、创业孵化、中介服务等科创金融辅助服务机构”等具体政策措施。
与传统企业相比,科技型企业的最大特点是高成长性与高风险性并存,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多且资产结构高度不稳定性。由于我国金融体系以传统银行间接融资模式为主导,授信依据主要是当期现金流和抵质押物,对科技型企业核心资产(知识产权)、科技创新发展态势等行业认知水平总体偏低,不能完全适配科技型企业专业化、个性化、精细化的金融需求。对此,《总体方案》提出健全科创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重点在于引导金融机构按照专业化、市场化方向,设立专营机构、专业团队和专项考核,让金融机构更懂“技术”、更懂“产业”、更懂“市场”,可有效识别创新要素、支撑创新主体、放大创新效益。
《总体方案》既强调优化科创金融产品供给,也突出推动科创金融业务创新,提出“支持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强化与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创新多样化科创金融服务模式”“支持保险公司研发推出符合科创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持续推进生物医药相关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网络安全保险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专利综合保险产品”“引导阳光基金、种子基金等投向初创企业”“提升面向科创企业的首贷比,有效发挥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风险分担和增信作用,扩大信贷产品覆盖面”等具体政策措施。
科技型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不同业务领域存在差异化的金融需求,如孵化期主要需要启动创新创业的高风险偏好资金,初创期往往缺少信用或抵质押物融资渠道提供的低成本资金,成熟期拥有一定资金和实物积累后,在小试实验、中试放大、技术转移、市场推广等环节不再局限于资金支持,金融需求趋向多样化、动态化。科创金融的本质是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总体方案》支持金融机构推进业务联动、工具创新和产品组合,重点在于引导信贷、证券、保险、担保、创投等发挥协同互补效应,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中介、交易渠道、价值发现、风险管理、融资增信等服务,达成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目标。
《总体方案》基于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债券融资、基金融资等三大直接融资渠道,提出“支持试验区内科创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推动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双创孵化专项企业债券、双创专项债券、长三角集合债券、双创金融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和私募可转债等”“研究探索适当放宽试验区内政府投资基金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限额,适度提高投资容错率,探索基于孵化企业数量等指标的正向考核激励机制,鼓励优化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机制安排,鼓励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回购等市场化方式退出”等具体政策举措。
《总体方案》强调拓宽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更大发挥直接融资对实体经济直接、有效、低成本的支持作用,既是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框架下,延续了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政策导向,也更好结合了长三角城市群科技创新活跃、上市后备资源丰富,上海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驻地、推进和完善科创板注册制等诸多优势条件。值得关注的是,《总体方案》明确支持完善政府引导基金的激励约束、尽职免责、退出转让等机制,是在政府引导及国资基金占据创投行业融资主力的趋势下,为其在募投管退环节进一步“解绑”,引导和撬动更多资本“愿投、敢投、能投、善投”,有效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总体方案》从金融支持科技、科技赋能金融双向发力,提出“引导金融机构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优化风险防控,提升风险识别、处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支持国内外优质信用评级机构以质量为导向创新科创企业评级方法,依法依规开展科创企业评级,推动征信机构在风险防控、反欺诈、精准营销等方面创新征信产品和服务”“支持试验区内金融机构与科创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符合科创企业特征的信用评分、内部信用评级和风险防控模型”“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交易清算、征信等金融场景的安全应用,支持长三角征信链建设,推动长三角征信一体化发展”等具体政策举措。
由于科技型企业在科技含量、发展模式、估值方式等方面与传统企业存在较大差异性,发展科创金融的核心关键之一在于如何对科技型企业的真实“家底”进行有效判断、信息归集和全景展示,为金融机构或投资者提供准确及时的高质量信息环境,解决金融供给端与企业需求端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鸿沟”。对此,《总体方案》强调科技赋能金融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科技研发应用,在优化运营管理模式、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扩大金融服务范围、提升金融服务效率、联动区域金融资源等方面探索创新,促进金融与科技更深度融合、更持续发展,解决科创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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