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虎公司系某搜索引擎运营商,旗下拥有搜索广告业务。甲公司为宣传企业购买了上述服务,并在3年内间断使用同行业“乙公司”的名称为关键词对甲公司进行商业推广。通过案涉搜索引擎搜索乙公司关键词,结果页面前两条词条均指向甲公司,而乙公司的官网词条却相对靠后。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网络推广时,擅自使用乙公司名称进行客户引流,侵犯其名称权,某虎公司明知上述行为构成侵权仍施以帮助,故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某虎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损失30万元。
【法院判决】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其名称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甲公司擅自使用乙公司名称进行营销,必然会对其造成经济损失 , 已侵犯其名称权 。某虎公司作为案涉搜索引擎运营商,对外开展付费广告业务,其对甲公司关键词设置的审查义务,应高于普通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某虎公司 未正确履行审查义务 ,客观上对案涉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 构成共同侵权 。遂判决甲公司、某虎公司 书面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65000元。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1013条和第1014条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其名称权。
《民法典》第1016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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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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