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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

试点工作简况

“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举措之一。根据中办、国办2014年印发的《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有关要求,2015年11月,原国务院法制办印发《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国法〔2015〕70号),选择17个部门和地方开展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通过指导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实地调研指导、研究共性问题、组织经验交流等方式,适时督导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的来看,各试点单位高度重视、精心谋划、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取得 初步成效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稳步进行

各试点单位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建设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认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领导高度重视。 试点单位普遍把合法性审查机制建设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亲自部署。

建立试点统筹协调工作机制。 试点单位都成立由政府法制机构(法制部门)、有关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协调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形成了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落实专人抓具体的工作格局。

制定实施方案。 各试点单位认真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使试点工作有了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对试点工作按期完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健全审查工作制度,确保试点工作有章可循

试点单位坚持制度先行,在原有工作基础上修订完善有关制度,做到审查有依据、有标准、有规矩。

明确规范性文件范围和类别。 严格界定规范性文件范围和类别,从源头上防止越权滥发规范性文件。

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内蒙古、浙江、重庆、云南等地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方案的规定,对机关单位是否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逐个审核,向社会公布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范围。

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各地都把合法性审查作为制发规范性文件的一项硬性要求、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不得行文制发。

确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主体。 各试点单位都把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作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并明确相应审查责任。

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陕西制作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负面清单,国土资源部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登记表、合法性审查意见标准模板,成都将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为9个大项、81个具体事项。

创新工作方式,确保审查工作落实到位

建立审查协作机制。 注重发挥相关部门作用,强调有关部门协同参与。

明确审查标准。 各试点单位严格从权限、程序、内容三个方面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同时,注重研判重大事项的背景及其适当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方向、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尽可能从如何加以完善的角度提出审查意见建议。

规范审查流程。 重庆明确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直接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国土资源部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作为办文必经程序嵌入办公自动化软件系统。成都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期限制度、“一文四审”内部管理制度。廊坊为提升合法性审查的权威,在审查程序的批转环节上要求凡是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文件,均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秘书长签批给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法制办审查后出具的意见书也直报政府秘书长签批后报市政府领导。

丰富审查手段。 有的试点单位针对规范性文件类型采取不同审查方式,对有较大分歧意见的事项,开展集体讨论;对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事项,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或者论证会;对公众提出质疑的,积极沟通,吸纳合理意见建议,使规范性文件更好地反映民情民意。

建立审查责任机制。 云南建立了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陕西、吉林市、北京东城等地方建立了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与奖惩机制。海门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的考核范围,与部门、乡镇的目标责任紧密结合。

提升审查水平,确保审查工作高质高效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各试点单位想方设法,加强审查机构建设,协调编办解决机构设置问题,大部分已做到有专门机构负责、专职人员审查。

提升审查业务素质。 各试点单位通过专题培训、业务练兵、岗位交流等方式,对审查人员的业务能力进行强化。

善借外力外脑。 重庆、北京东城等地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专家库,向社会购买服务,建立“集中审查+专业复核机制”。国土资源部引入专家学者、律师、法律顾问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论证。泗水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审查制度、专家论证制度。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各试点单位注重利用信息化技术,研发规范性文件数据管理平台,完善网上审查机制,增加数据分析功能及审查意见书模板,实现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网络化运行。

明确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公文种类。 吉林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规范性文件的行政管理性、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和社会公开性等特点,要求规范性文件一律采用决定、命令(令)、公告、通告、意见和通知的形式制发。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全过程管理。 优化办文流程,把文件分类作为办文流程的首要环节,从源头上杜绝规范性文件漏审。把规范性文件编号、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备案审查、入库公布等情况纳入规范性文件制发流程中,全程监管规范性文件状态,确保每一件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查。

编辑 | 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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