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企业商标持有人,可能经常会遇到他人将自己的商标设置为搜索引擎推广关键词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会侵犯持有人的商标权益,还会对持有人的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客户流失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企业将其商标用作搜索关键词,指向的是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该关键词的使用客观上区分了商品或服务来源。如果他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将其商标用作搜索关键词指向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且搜索结果页面中显示该关键词,则该行为已构成商标性使用。
案例一: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对被告安徽某网络信息公司的侵权行为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乐清市某餐饮公司为“A炸鸡”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人,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多家门店。2021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某搜索引擎中,将原告所有的商标名称设置为搜索首页中商业推广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标题及标题下的推广内容中使用“A炸鸡”名称,但点击进入网站后显示的内容却是与原告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B炸鸡”加盟广告。
经查询,涉案网站的备案主体为被告安徽某网络信息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将“A炸鸡”设置为链接标题关键词误导公众,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2021年10月22日,原告诉至乐清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A炸鸡”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5万元,并于一个月内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不服判决,于2022年4月20日提起上诉,主张原审法院侵权数额认定过高,原告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商业信誉受到影响,登报申明消除影响与事实不符。后该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付清协议款项。
案例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一家教育公司因在搜索引擎推广中设置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被判决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重庆市知某方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某方公司)、重庆莘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某公司)系“莘某教育”商标的所有权人。在重庆地区教育培训类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2年9月29日,莘某公司的代理人发现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分别搜索“莘某”“莘某教育”两个关键词,显示在搜索页面排名第一的搜索结果为高正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正公司)的网站信息。
原告知某方公司、莘某公司认为,被告高正公司在百度推广的关键词中设置“莘某”“莘某教育”关键词,侵害了知某方公司、莘某公司的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高正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案涉关键词的相关链接已经被百度公司删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正公司设置“莘某”“莘某教育”作为关键词是否侵犯莘某公司、知某方公司的商标权,应考虑该链接搜索内容是否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使公众对“莘某”“莘某教育”与高正公司产生混淆,构成商标性使用。
总之,不管是搜索引擎竞价用户,还是电商平台内的网店经营者,使用竞争对手商标进行关键词推广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而搜索引擎不管是百度,360,搜狗等平台中设置了品牌关键词,展现的结果都算是侵权品牌方的一种行为。
如何维权?三个方式推荐:
1、跟百度后台打投诉电话,一般是官方电话,但是有个特点,受理时间跟程序相对比较麻烦!
2、跟被告进行沟通,要求对方下架侵权链接跟后台关键词
3、做好取证工作,通过起诉维权的方式,调取对方信息,法院起诉维权!
作为网络经营者更应该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合理设置关键词,避免恶意使用关键词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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