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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家公司研发了一款新软件,可以远程批量操控微信:只要安装了该软件的手机,就会接收到一只“隐形大手”的调控,自动在朋友圈点赞、发消息。

很快,不少人嗅到了生财之道,纷纷注册公司靠着该软件赚得盆满钵满。

日前,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案。

2016年3月,深圳的朱某辉安排手下职员负责研发一款软件,依托腾讯公司微信系统,实现微信不具有的自动化操作功能。软件使用者可以批量向自己控制的微信朋友圈内转发广告、给小说点赞等,事后按微信朋友圈内好友的点击量、充值款向需求者收取费用牟利。

张家界永定区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辉等四人均构成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年不等,缓期执行,并处罚金。

研发软件控制微信实现自动化操作

朱某辉曾是深圳市辉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朱某辉安排戴某科、苏某涛负责研发一款软件,依托腾讯公司微信系统,实现微信不具有的自动化操作功能,达到批量控制微信的目的。

戴某科、苏某涛分别负责研发该软件手机端App和网页端,2016年6月,包含手机端和网页端的移动营销助手——云控系统研发成功,该软件被命名为“移动营销助手”,由黄某霆负责软件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

如何实现自动化操作?通过对安装了这一软件的手机进行联网测试,发现在“云端移动营销平台”Web端控制下,手机能够实现接收Web服务端发送的任务指令,自动完成“朋友圈”、“好友消息”、“添加好友”、“编辑统计”、“群功能”等5个模块中的“朋友圈点赞”、“朋友圈评论”、“好友群发消息”、“修改头像”、“扔捡漂流瓶”、“修改个性签名”等。

软件使用者在接到广告、点赞、小说推广等业务后,可以批量向自己控制的微信朋友圈内转发广告、小说点赞等,事后按微信朋友圈内好友的点击量、充值款向需求者收取费用牟利。

据统计,朱某辉获利535万元,戴某科获利60余万元,苏某涛获利2万余元,黄某霆获利47万元。

软件代理商赚差价获利500余万元

2016年6、7月份,岳阳湘阴的叶某墨获得了该软件授权。2017年1月,叶某墨成立了天微云控科技有限公司,将移动营销助手软件更名为“天微云控”。

该公司通过销售天微云控软件及利用该软件控制2000余台手机微信,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广告等方式牟利,并向他人或公司介绍小说推广业务,从中赚取差价,叶某墨获利500余万元。

2017年6月,尝到甜头的叶某墨又与叶某等人合伙成立了长沙微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陆续从天微云控公司购买安装了“天微云控”软件的手机5000台,利用控制的手机微信为需求者推广小说等方式牟利。

2018年1月,叶某从叶某墨处购买“天微云控”软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叶某墨以3000余台手机入股与其合伙经营。

叶某通过使用“天微云控”软件实现对微信的自动化群控,以此在微信朋友圈推广广告牟利。为便于招揽客户,2018年9月,叶某还成立了长沙墨尘网络有限公司,由专人负责微信养号、操作软件在微信朋友圈推广广告等工作。叶某获利人民币56万元。

记者梳理发现,叶某墨成了销售移动营销助手软件的重要一环,不少买家赶来从他手中高价买软件。

2018年5月,赵某纯了解到“天微云控”软件的盈利模式后,从叶某墨处购买了1000台手机及“天微云控”软件并出资成立了星微工作室,该工作室通过该软件控制手机中的微信为广告商推广小说等方式牟利。

实现微信自身不具有的功能即属于非法控制

张家界永定区法院一审认为,朱某辉、戴某科、苏某涛、黄某霆违反国家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叶某墨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辉等15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等。

此后,赵某纯提起上诉,此前他被一审法院判决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赵某纯的辩护人提出,涉案软件的功能是“模拟人工点击”,不改变、干扰或增加微信功能,并非“避开或突破微信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控制软件;涉案软件系通过“批量控制手机”,达到“微信批量操作”的效果,并非对微信系统进行控制,请求改判。

张家界中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腾讯公司微信程序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涉案软件属于非法控制微信程序的程序、工具。微信作为腾讯公司向用户提供的跨平台的通讯工具,支持单人、多人参与,其定位于自然人操作使用。本案中涉案软件“移动营销助手”接受用户在“云控移动营销平台”下发的指令,通过查询微信的版本号调用该版本的微信脚本文件中的具体方法来调用微信“微信好友逐个发消息”等具体功能,实现微信自身不具有的自动化操作功能,侵犯了微信系统的功能运行和管理程序,属于非法控制,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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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5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记者检索发现,安徽庐江人张某大学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便自学了黑客技术,做起了“黑帽SEO”。他的客户多在湖南、广东以及海南等地,通常从事代孕、售卖迷情药、替考等非法职业。经查,被控制的网站大部分是合肥的学校网站。2016年11月起,张某共通过为客户提供服务非法控制计算机及服务器共计400余台,获利5万余元。此前,张某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公诉。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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