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竞价排名是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方式,即企业在购买该项服务后,可以通过注册一定数量的关键词,按照付费最高者排名靠前的原则,让推广信息出现在搜索结果中。近期,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搜索关键词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原告苏州某环保公司主张,其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被省市区各级部门评定为“苏州市吴江区科技领军人才”“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十大科技创新先进企业”“2019年苏州市专精特新示范中小企业”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发现,在360和百度搜索引擎输入自己的企业名称或企业名称简称,搜索结果第一位跳转的都是被告上海某化工公司网站。原告遂向网络平台投诉并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被告收函后未能停止侵权行为,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18300元。
被告上海某化工公司认为,其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上述搜索结果的出现是因为搜索平台异常所致,且上述搜索结果未对原告产生负面影响,不应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苏州某环保公司自设立以来获得诸多荣誉,在业内积累了一定的商誉和知名度,其企业名称或企业名称缩略语,依法应受到妥善全面的保护。被告上海某化工公司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作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足以误导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特定关系。由于割裂了前述关键词与原告之间的直接联系,用户无法在第一时间从搜索结果中知晓原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减少了其了解原告业务并与之进行交易的机会。
相反,被告由此提升了自身网站的曝光率,增加了潜在商业交易机会。被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被告侵权行为性质恶劣,主观恶意明显,故法院最终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合理费用18300元。被告上海某化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关键词推广是一种新型的网络宣传手段,企业使用竞价排名方式可以有效提高网站曝光率和点击率,吸引潜在消费者。但企业在设置关键词时不应抱有“搭便车”的侥幸心理,将与他人商标、字号相同或近似的词语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由此导致消费者误认,对商品、服务来源或企业之间关系产生混淆,就会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后果。
本案审理中,法院从搜索平台调取了被告上海某化工公司的后台操作信息,显示该公司将上百家与危险废物经营相关联的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推广关键词,且在收到律师函后未能停止侵权行为,甚至在一审诉讼期间仍然继续类似侵权行为,为体现对恶意侵权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的司法态度,故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及时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规范了互联网领域的竞争秩序。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 江苏高院
评论留言